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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天然氣之氣源不足或價格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天然氣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 前項管制之實施要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天然氣之供應,平時由市場供需自由調節,惟於進口氣源不足或價格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為維持天然氣之正常供應,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制之實施要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之辦法。
一、天然氣之供應,平時由市場供需自由調節,惟於進口氣源不足或價格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為維持天然氣之正常供應,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制之實施要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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