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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按年訂定供氣計畫,載明預估用戶成長戶數、供氣數量、埋設管線長度、區域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實執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對其供氣計畫進行查
  2. 前項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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