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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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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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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按年訂定供氣計畫,載明預估用戶成長戶數、供氣數量、埋設管線長度、區域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轉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並確實執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對其供氣計畫進行查
核
。
前項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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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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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用地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監督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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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5-1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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