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天然氣事業法第 46 條的法規內容。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按年訂定供氣計畫,載明預估用戶成長戶數、供氣數量、埋設管線長度、區域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實執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對其供氣計畫進行查核。 前項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按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公用事業,且有供氣區域獨占權,為避免其獨占供氣區域且未積極發展業務,主管機關應監督其業務,以提昇普及率,爰於第一項規定應訂定供氣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該管主管機關並得就供氣計畫要求確實執行並得進行查核,俾監督業者積極經營,確保消費者權益。 二、為督促公用天然氣事業改善供氣普及率,供氣計畫應納入重要項目(如普及率),至供氣計畫內容及格式、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定之,俾利業者遵循。
一、按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公用事業,且有供氣區域獨占權,為避免其獨占供氣區域且未積極發展業務,主管機關應監督其業務,以提昇普及率,爰於第一項規定應訂定供氣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該管主管機關並得就供氣計畫要求確實執行並得進行查核,俾監督業者積極經營,確保消費者權益。 二、為督促公用天然氣事業改善供氣普及率,供氣計畫應納入重要項目(如普及率),至供氣計畫內容及格式、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定之,俾利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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