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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
  2. 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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