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47 條,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這表示天然氣事業應確保輸儲設備相關資料的完整性和即時性,並遵守相關機關所訂定的資料格式、項目、以及更新資料的期限。舉例來說,若某家天然氣公司未能及時更新儲設備的地理資訊,或未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則可能會觸及本條法規的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 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天然氣事業除管線應建立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外,整體輸儲設備均應完整建置相關地理資訊,並適時更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資訊系統得在同一架構下連線使用,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及應分送之機關與期限。
一、天然氣事業除管線應建立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外,整體輸儲設備均應完整建置相關地理資訊,並適時更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資訊系統得在同一架構下連線使用,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及應分送之機關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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