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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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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
  2. 2.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47 條,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這表示天然氣事業應確保輸儲設備相關資料的完整性和即時性,並遵守相關機關所訂定的資料格式、項目、以及更新資料的期限。舉例來說,若某家天然氣公司未能及時更新儲設備的地理資訊,或未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則可能會觸及本條法規的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   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天然氣事業除管線應建立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外,整體輸儲設備均應完整建置相關地理資訊,並適時更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資訊系統得在同一架構下連線使用,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及應分送之機關與期限。

(1000110 制定)

一、天然氣事業除管線應建立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外,整體輸儲設備均應完整建置相關地理資訊,並適時更新,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資訊系統得在同一架構下連線使用,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及應分送之機關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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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47 條規定:「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