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天然氣事業法第28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天然氣開發業者與買家簽訂的長期供應合約,可以解釋為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與其供氣者訂立契約,內容應包括責任、供氣熱值、壓力、供氣量、交貨口、計價方式及其他雙方應遵行事項。根據第2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前述契約內容。
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所需之天然氣,應與其供氣者訂立契約,載明雙方責任、供氣熱值、壓力、供氣量、交貨口、計價方式及其他雙方應遵行事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契約之內容,必要時,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品質及穩定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應與供氣者訂立契約及其應載明事項,以明雙方責任,俾保障用戶權益。 二、為因應主管機關管理上之需要,爰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提供契約所訂之內容,例如:所定計價方式係採按立方公尺計價或數量折扣計算方式等。
一、為確保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品質及穩定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應與供氣者訂立契約及其應載明事項,以明雙方責任,俾保障用戶權益。 二、為因應主管機關管理上之需要,爰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提供契約所訂之內容,例如:所定計價方式係採按立方公尺計價或數量折扣計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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