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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所需之天然氣,應與其供氣者訂立契約,載明雙方責任、供氣熱值、壓力、供氣量、交貨口、計價方式及其他雙方應遵行事項。
  2.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契約之內容,必要時,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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