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敷設或維護管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屬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需要者,準用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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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敷設或維護管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屬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需要者,準用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立法理由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雖非屬公用事業,惟亦須敷設或維護管線,其工程同公用天然氣事業,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屬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需要者,可準用相關規定。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雖非屬公用事業,惟亦須敷設或維護管線,其工程同公用天然氣事業,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屬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需要者,可準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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