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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事項,訂定營業章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時,應附具相關資料,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營業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及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章程,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實施之日十日前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修正時,亦同。 因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所定事項,顯有不當、妨礙公共利益、損害用戶權益或顯失公平情事時,主管機關得通知該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修正之。
立法理由一、營業章程係規範公用天然氣事業與用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爰於第一項明定其報核程序。 二、為保障用戶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營業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包括供氣要件、計量與收費方式、與用戶間權利義務關係、每月基本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及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為使用戶周知營業章程內容,爰於第三項規定該章程實施之日十日前應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 四、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依第一項之規定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惟核定之營業章程內容若有因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而顯有不當等情事時,所定事項應酌予調整,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通知業者於一定期間內修正。
一、營業章程係規範公用天然氣事業與用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爰於第一項明定其報核程序。 二、為保障用戶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營業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包括供氣要件、計量與收費方式、與用戶間權利義務關係、每月基本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及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為使用戶周知營業章程內容,爰於第三項規定該章程實施之日十日前應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 四、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依第一項之規定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惟核定之營業章程內容若有因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而顯有不當等情事時,所定事項應酌予調整,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通知業者於一定期間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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