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對於天然氣事業法第 30 條的解釋,根據法條的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若沒有正當理由,則不得拒絕請求供氣者。舉例來說,如果某地區的居民提出合理的天然氣供應需求,公用天然氣事業就無法無故拒絕他們的請求。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障民眾對於能源供應的基本權益。
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鑒於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區域獨占之事業,故對於政府核定供氣區域內之用戶,應負有充分供氣之義務,爰明定業者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鑒於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區域獨占之事業,故對於政府核定供氣區域內之用戶,應負有充分供氣之義務,爰明定業者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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