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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維持供氣穩定,便利調度供需數量,爰於第一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二、第二項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三、第三項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維持供氣穩定,便利調度供需數量,爰於第一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二、第二項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三、第三項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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