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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2.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3.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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