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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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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獎勵人應依電業法及其他法律取得設立及許可文件,並應依五期請款階段及檢具應備文件及履約保證(附件五),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各期獎勵費用。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受獎勵人提出費用成本計算資料及相關技術資訊,以利後續開發參考及躉購費率檢討。
  3. 3.受獎勵人逾期未請領獎勵費用者,視為放棄獎勵。
  4. 4.受獎勵人未依本辦法及示範獎勵契約如期完成示範機組,或示範機組經查驗不合格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並提出複驗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示範獎勵契約按逾期日數,每日按獎勵費用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獎勵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5. 5.受獎勵人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可歸責於受獎勵人事由,致未能於示範獎勵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成示範機組及示範風場各設置階段以請領該期獎勵費用,或未能履行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之義務時,應於該期限屆滿九十日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同意展延,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定應取得電業執照或申請完工證明之期限。
  6. 6.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書面同意展延後,受獎勵人依本辦法及示範獎勵契約所應提出之保證、承諾、保固、擔保或其他類似義務,應順延並變更契約內容至該次展延到期後相當期間最末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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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 15 條規定:「受獎勵人應依電業法及其他法律取得設立及許可文件,並應依五期請款階段及檢具應備文件及履約保證(附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