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 16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該法條的各項款,受獎勵人有著一系列義務和責任,包括建置、運轉、報告等。這些義務係以確保示範機組或示範風場能按時完工且符合計畫書所列義務為主要目的。若與該等義務有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停止獎勵費用撥付、終止或解除示範獎勵契約以及撤銷或廢止獎勵處分,不得拒絕。此外,在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受獎勵人事由下,亦得準用相關處分。這些規定確保了對於符合法規義務的受獎勵人能夠順利獲得相應的獎勵,同時也強調了對於義務的履行及時性的要求。 參考資料: 傅崐慈. (2007). 訴願法及他法部分實務問題之探討. 檢察惰報, 277, 1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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