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根據「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在執行相關業務時,可以將法規中所列明的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來負責。這樣的安排有助於更有效率地處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2條 範例:例如,在特定的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計畫中,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環境保護機關或能源局等機構來協助執行相關事宜,以確保計畫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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