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示範機組:指申請人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並領取獎勵費用所建置之離岸風力發電。 二、示範風場:指申請人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規劃建置包含示範機組之離岸風力發電建設之全部。 三、受獎勵人:指符合本辦法資格條件之申請人,經依本辦法獲選並簽訂示範獎勵契約者。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司法規定,完成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從上述法條來看,倘若要進行逐條釋義,首先需要明確了解示範機組、示範風場、受獎勵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及內涵。根據參考資料,示範機組指申請人依示範獎勵辦法建置的離岸風力發電機組,示範風場指包含示範機組在內的離岸風力發電建設,受獎勵人指符合資格並簽訂示範獎勵契約的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的公司。 針對示範機組和示範風場的定義,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可以舉例說明申請人根據示範獎勵辦法建置的風力發電系統,必須是符合法規及相關標準的示範機組和示範風場。 針對受獎勵人的定義,參考資料中提到了被獲選並簽訂示範獎勵契約的申請人,證實了符合資格並成功簽訂契約的申請人才能被視為受獎勵人。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則可以進一步引用公司法相關規定,來解釋其設立登記的要件。 總括來說,根據上述法條的定義來進行釋義,可確保對法條內涵的正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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