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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獎勵之標的及條件如下: 一、示範機組:應為兩部且單機容量三千瓩以上,位於五公尺水深等深線以外海域之離岸風力發電,且屬新出廠之機組設備。 二、示範風場:設置總規模應達十萬瓩以上,未達二十萬瓩,位於五公尺水深等深線以外海域之離岸風力發電,且風場建置區域均係於本辦法施行後新設或擴增者。
  2. 前項所稱五公尺水深等深線,係以最新版(採最大比例尺)海軍大氣海洋局刊行之中華民國海軍水道圖所示深度為五公尺等深線,輔以水深地形量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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