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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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 2.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得發給本標準災害救助種類以外之災害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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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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