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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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之獨立董事不得兼任其他電業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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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電業之獨立董事不得兼任其他電業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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