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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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配電業應依電力系統實際運轉操作情形及供電穩定與安全,擬具與電業設備、自用發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等之點檢維護、歲修、改善、試驗及工程等維修相關協調作業計畫。
- 2.備用容量率低於目標值時,輸配電業不得安排機組於夏月期間進行前項之歲修作業。但因故須調整作業計畫,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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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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