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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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配電業應就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擬具預警、緊急處置、負載限制、事故通報、事故分析及全黑復電程序等相關因應機制。
- 2.輸配電業就前項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因應機制之執行情形,應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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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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