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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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配電業應將電力網供電必要資訊,即時或定期公開於資訊網頁,或提供予系統參與者。
- 2.前項供電必要資訊之項目,至少應包含電力調度範圍之總發電量、尖峰負載、不同燃料類別機組發電量、系統發電排程、機組歲修排程、備轉容量率、負載預測、線路壅塞、區域間總傳輸能力與可傳輸能力、線路損失率及各級變電所主變壓器裝置容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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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