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 1.輸配電業依本綱要擬具相關事項規定後,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2.前項相關事項規定,除經電業管制機關指示檢討外,輸配電業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並提報執行與檢討分析報告,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回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