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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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應建構電力調度相關管理系統,其功能至少應包含電能管理、電力調度排程及相關計量與結算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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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律文書中並沒有找到電力調度原則綱要第4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條款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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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