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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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配電業應就供給者加入、退出、註冊登記、參與費用、市場操作、報價規範及程序、結清方式、交易結算、違規處理、資訊公開、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前條異常情況因應或減緩措施、爭議處理及利益衝突迴避等事項,訂定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2.前項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除經電業管制機關指示檢討外,輸配電業應至少每二年檢討一次,並將執行與檢討分析報告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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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電力交易平台的設置需要進行多項程序和管理規範,並且需要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輸配電業需要就加入、退出、註冊登記、市場操作、結清方式等事項進行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的訂定,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此外,他們需要至少每兩年檢討一次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將執行與檢討分析報告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電業法》第25條及《電業法施行細則》 舉例:根據《電業法施行細則》,輸配電業需要根據電業法相關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每兩年需要進行檢討,並將執行與檢討分析報告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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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