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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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各輔導體系,由主管機關建立之。
- 2.各輔導體系之任務如下: 一、財務融通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及提供資金融通為主要任務。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建立管理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及人力資源發展為主要任務。 三、生產技術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提升技術水準及引進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四、研究發展輔導體系:以協助中小企業個別或共同研究發展,開發新產品或新技術為主要任務。 五、資訊管理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蒐集及建立資訊管理制度,利用資訊提高經營效率為主要任務。 六、工業安全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建立或改善工業安全制度及協助解決工業安全問題為主要任務。 七、污染防治輔導體系:以指導中小企業改善污染防治設施及協助解決污染防治困難為主要任務。 八、市場行銷輔導體系:以蒐集及提供中小企業所需之市場情報,協助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為主要任務。 九、互助合作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互助合作,共同強化競爭能力,並創新商機為主要任務。 十、品質提升輔導體系:以指導及協助中小企業塑造優良品質之經營環境,提升中小企業產品及服務品質水準為主要任務。 十一、創業育成輔導體系:以建構優質創業育成發展環境,促進新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發展為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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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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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