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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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輔導體系間應相互支援,必要時並得請求主管機關給予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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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第4條,各輔導體系間應相互支援,必要時並得請求主管機關給予適當之協助。這意味著各輔導體系之間應該相互協助,必要時可以向主管機關請求協助。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其中明確定義了中小企業的範圍及認定標準,以及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如果有相關輔導機構需要在協助中小企業的過程中遇到困難,可以依據這條法規請求主管機關給予適當的協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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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