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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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合於左列標準之一之企業。 一、製造業、加工業及手工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而其資產總值不超過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者。 二、礦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三、進口或出口貿易業、商業、運輸業及其他服務業,每年營業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之中小企業係以外銷為主者,應符合政府規定之設廠標準及安全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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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