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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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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合於左列標準之一之企業。 一、製造業、加工業及手工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而其資產總值不超過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者。 二、礦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三、進口或出口貿易業、商業、運輸業及其他服務業,每年營業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之中小企業係以外銷為主者,應符合政府規定之設廠標準及安全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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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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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第 4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合於左列標準之一之企業。 一、製造業、加工業及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