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於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災區之企業,其營業場所、廠房設施、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因颱風災害而損毀。 二、已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前項受災企業應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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