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小企業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中小企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按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按支出金額百分之十,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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