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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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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2. 2.民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
  3. 3.經濟部得投保責任保險,以填補因發放三倍券經結算後有金額短差之損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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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條文
  • 免除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審計法7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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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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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第 13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