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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2. 民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
  3. 經濟部得投保責任保險,以填補因發放五倍券經結算後有金額短差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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