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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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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紙本五倍券之使用期間及數位五倍券之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但數位五倍券係於一百十年十月八日後綁定者,其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綁定日起算。
  2. 2.五倍券不得使用於下列項目: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3. 3.數位五倍券得使用於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本國營業人為限。但本國營業人經承諾配合政府振興政策而違反承諾配合事項者,經濟部得公告其不適用之。
  4. 4.募集五倍券或接受捐贈五倍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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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罰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規費名詞
  • 公益勸募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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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第 6 條規定:「紙本五倍券之使用期間及數位五倍券之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