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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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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兌領紙本五倍券款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持紙本五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融機構兌領。 二、無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委託有統一編號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製類統一編號之商圈組織、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區)管理組織或受委託代表人、產業公(協)會或職業工會,持紙本五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融機構兌領。 三、兌領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2. 2.營業人收受紙本五倍券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之使用限制者,不得依前項規定兌領該筆款項;其情節重大者,得取消兌領款項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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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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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第 9 條規定:「營業人兌領紙本五倍券款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持紙本五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