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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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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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