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事業限制轉售價格之調查處理事項。 (二) 關於對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三) 關於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 關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五) 關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 關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方法獲取他事業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技術祕密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七) 關於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之調查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仿冒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商品表徵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二) 關於仿冒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營業、服務表徵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 關於仿冒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 關於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表徵及廣告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二) 關於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動態資料之掌握及檢查事項。 (三) 關於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管理、督導事項。 (四) 關於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對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0 條第三處分的內容,根據該條款,第一科所掌理的事項包括關於事業限制轉售價格、斷絕供給、差別待遇、脅迫、利誘或其他方法限制競爭等行為的調查處理事項。第二科則關於仿冒相關行為以及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的調查處理事項。第三科則處理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廣告行為的調查處理事項。而第四科則是關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動態資料的審核及管理事項。這些內容都是針對公平交易法相關違規行為的調查與處理,確保交易秩序的公平與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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