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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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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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8 制定)
原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為保障已隨同業務移撥本會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1001028 制定)
為保障已隨同業務移撥本會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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