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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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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所提出之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得依第六條第一項給予附條件同意者,應即發給附條件之免除或減輕罰鍰同意書。
  2. 2.前項同意書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適用免除或減輕罰鍰之申請順位,及可能更動該順位之事由。 二、事業停止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時點。 三、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各目之具體條件內容。 四、於調查程序中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或補充相關事證之期限。 五、撤回同意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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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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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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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事業所提出之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得依第六條第一項給予附條件同意者,應即發給附條件之免除或減輕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