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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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作成應免除或減輕事業罰鍰之決定後,得以下列方式作成處分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各被處分人: 一、經申請事業同意者,於該案處分書中記載其名稱、原應受處分之罰鍰金額、減輕罰鍰金額及理由。 二、無前款事業之同意時,於該案處分書以代號或其他保密方式記載申請事業之相關身分資訊,避免可能辨識該事業主體之相關敘述。 三、對於所有被處分人分別製作個別之處分書,其記載罰鍰之主文內容以該個別事業為限,均不含其他同案被處分人之受罰內容。 四、其他對於申請事業之身分資訊得予保密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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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要作成應免除或減輕事業罰鍰的決定後,可以以下列方式作成處分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各被處分人: 一、當事業同意時,在處分書中要記載名稱、原應受處分的罰鍰金額、減輕罰鍰金額及理由。 二、如果當事業不同意時,可以在處分書中以代號或其他保密方式記載申請事業的相關身分資訊,避免辨識該事業主體的相關敘述。 三、對於所有被處分人要分別製作個別的處分書,記載罰鍰的主文內容以個別事業為限,不含其他同案被處分人的受罰內容。 四、其他對於申請事業身分資訊的保密方式。 舉例來說,在裁判書中,可能會出現處分書對於各被處分人的不同記載方式,以及在處分書中避免記載申請事業的具體身分資訊。另外,當事業對於減輕罰鍰的方式表示同意時,可能需要在文件中清楚記載減輕罰鍰金額及理由。
- 主管機關名詞
- 免除名詞
- 罰鍰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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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