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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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第一項,根據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20條,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事業之身分資料,若未經該事業事前同意,應予保密。舉例而言,假設某公司因參與了聯合行為違法案件,並且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其公司內部的員工身分資料應該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保密,以免洩漏個人隱私。 對於第二項,根據相同法條的規定,載有申請人真實身分資料的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這表示任何包含申請人身分資料的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經過特別程序進行保存。 對於第三項,根據同法條的規定,前項談話紀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這表示申請人的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在未經法律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提供給其他未相關的機關、團體或個人查閱。
- 免除名詞
- 罰鍰名詞
- 原本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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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