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委員權責如下: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二、公平交易與多層次傳銷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審議。 三、應提出委員會議決議案件之審議。 四、委員會議之提案。 五、承辦輪分及主任委員指定核辦涉及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之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4 條,委員具有以下權責: 1. 出席委員會議 2. 審議公平交易與多層次傳銷政策及施政計畫 3. 提出委員會議決議案件之審議 4. 提出委員會議的提案 5. 處理違反本會主管法規的事項,承辦輪分以及主任委員指定核辦相關事項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的相關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有權對有線電視頻道節目供應業者、瘦身美容業者以及加盟業主的交易行為進行審議,特別是在充分揭露交易資訊、消費資訊透明化以及有關交易秩序的行為,委員有權對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處理。
- 公平交易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