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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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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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任委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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