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主管人員在移交職務時應造具單位章戳清冊、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財物事務總目錄、以及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參考資料為最新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且依據該條例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