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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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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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主任委員應該將移交清冊編造成一式三份,並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舉例來說,根據案例中提到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移交情況,可以用來說明主任委員應該如何遵守上述條文的規定,以確保移交清冊的遵守和紀錄。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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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