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多層次傳銷是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根據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23條所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30天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相關資料,並且告知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參加人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及取得條件等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該法條還規定了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管理辦法和相關罰則。例如,違反法規者可能會被罰款或被要求停止營業。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二、多層次傳銷,乃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而建立多層級之組織架構,並藉由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際網絡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此種行銷方式因可透過人際關係而快速擴展,且傳銷商易因獎金報酬之誘引而為不理性交易,衍生嚴重之經濟、社會問題,故有必要立法予以管制,爰明定多層次傳銷之定義。 三、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以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惟徵諸市場實務,多層次傳銷之運作尚非以傳銷商參加時須給付一定代價為必要,復參酌國外立法例,給付一定代價常被引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要件,而非多層次傳銷之一般要件。為免不肖業者以未要求參加之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由規避法令,或託稱法有明文而要求參加之傳銷商須給付一定代價,以遂行不法,爰多層次傳銷不以「給付一定代價」為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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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二、多層次傳銷,乃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而建立多層級之組織架構,並藉由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際網絡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此種行銷方式因可透過人際關係而快速擴展,且傳銷商易因獎金報酬之誘引而為不理性交易,衍生嚴重之經濟、社會問題,故有必要立法予以管制,爰明定多層次傳銷之定義。 三、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以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惟徵諸市場實務,多層次傳銷之運作尚非以傳銷商參加時須給付一定代價為必要,復參酌國外立法例,給付一定代價常被引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要件,而非多層次傳銷之一般要件。為免不肖業者以未要求參加之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由規避法令,或託稱法有明文而要求參加之傳銷商須給付一定代價,以遂行不法,爰多層次傳銷不以「給付一定代價」為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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