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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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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多層次傳銷是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根據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23條所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在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30天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相關資料,並且告知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參加人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及取得條件等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該法條還規定了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管理辦法和相關罰則。例如,違反法規者可能會被罰款或被要求停止營業。

立法沿革 1

(1030114 制定)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二、多層次傳銷,乃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而建立多層級之組織架構,並藉由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際網絡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此種行銷方式因可透過人際關係而快速擴展,且傳銷商易因獎金報酬之誘引而為不理性交易,衍生嚴重之經濟、社會問題,故有必要立法予以管制,爰明定多層次傳銷之定義。   三、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以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惟徵諸市場實務,多層次傳銷之運作尚非以傳銷商參加時須給付一定代價為必要,復參酌國外立法例,給付一定代價常被引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要件,而非多層次傳銷之一般要件。為免不肖業者以未要求參加之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由規避法令,或託稱法有明文而要求參加之傳銷商須給付一定代價,以遂行不法,爰多層次傳銷不以「給付一定代價」為其要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114 制定)

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二、多層次傳銷,乃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而建立多層級之組織架構,並藉由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際網絡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此種行銷方式因可透過人際關係而快速擴展,且傳銷商易因獎金報酬之誘引而為不理性交易,衍生嚴重之經濟、社會問題,故有必要立法予以管制,爰明定多層次傳銷之定義。   三、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以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惟徵諸市場實務,多層次傳銷之運作尚非以傳銷商參加時須給付一定代價為必要,復參酌國外立法例,給付一定代價常被引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要件,而非多層次傳銷之一般要件。為免不肖業者以未要求參加之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為由規避法令,或託稱法有明文而要求參加之傳銷商須給付一定代價,以遂行不法,爰多層次傳銷不以「給付一定代價」為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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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