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9 條中,這表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成為適用的法規,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不再適用。這點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其中針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授權,固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意旨有間,管理辦法亦無違私法自治原則及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足證該管理辦法係考量當時管理需要,尚不能指其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明定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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