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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
  2.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3.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4.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5.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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