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經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權益,原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成立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之社團法人運作方式,惟因衡諸傳銷商人數眾多,依法令辦理社員大會容有窒礙難行,爰改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模式,指定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經主管機關指定捐助財產成立保護機構者,其捐助數額得抵充應繳納之保護基金及年費,並規定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加入保護機構及繳費義務之行政處置及罰則。 二、第二項規定保護機構依主管機關規定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以維持機構運作;並於第三項明定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繳費義務,以及違反義務之效果。 三、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為請求機構保護之要件。 四、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第三項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與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以確保機構設立目的之達成。
一、為保障經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權益,原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成立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之社團法人運作方式,惟因衡諸傳銷商人數眾多,依法令辦理社員大會容有窒礙難行,爰改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模式,指定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經主管機關指定捐助財產成立保護機構者,其捐助數額得抵充應繳納之保護基金及年費,並規定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加入保護機構及繳費義務之行政處置及罰則。 二、第二項規定保護機構依主管機關規定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以維持機構運作;並於第三項明定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繳費義務,以及違反義務之效果。 三、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為請求機構保護之要件。 四、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第三項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與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以確保機構設立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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