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不是法律系教授,也無法提供所需的法律解釋和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報備義務或退貨買回等相關規定之行政處置及罰責。 二、參考以往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例,個別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差異甚鉅,如違法業者規模大者,傳銷商人數可達數十萬人,營業額可達數十億元;小規模之業者,其組織型態不乏僅為商號,而參與之傳銷商則寥寥數人,從而對交易秩序之危害與影響層面,即有顯著輕重之別,爰明定較大彈性之行政罰責,以因應現行管制實況及未來瞬息萬變之傳銷產業違規狀況之處置。 三、第三項明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之行政處置及罰則。
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報備義務或退貨買回等相關規定之行政處置及罰責。 二、參考以往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例,個別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差異甚鉅,如違法業者規模大者,傳銷商人數可達數十萬人,營業額可達數十億元;小規模之業者,其組織型態不乏僅為商號,而參與之傳銷商則寥寥數人,從而對交易秩序之危害與影響層面,即有顯著輕重之別,爰明定較大彈性之行政罰責,以因應現行管制實況及未來瞬息萬變之傳銷產業違規狀況之處置。 三、第三項明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事項之行政處置及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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