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 二、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常屬經濟上弱勢或社會經驗缺乏者,容易因一時衝動而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使傳銷商於訂約後能有重新檢討判斷參加與否之機會,爰於第一項賦予傳銷商得於一定「猶豫期間」內,視其商品存貨之狀況或特性,選擇解除契約以使參加契約之效力溯及消滅,或選擇終止契約以使參加契約之效力向將來消滅,並於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因退貨所生之權利義務。 三、考量傳銷商常須實際投身傳銷業務後,始能確定本身是否適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所定十四日猶豫期間稍嫌過短,爰將猶豫期間延長為三十日,俾充分保障傳銷商權益。
一、本條參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 二、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常屬經濟上弱勢或社會經驗缺乏者,容易因一時衝動而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為使傳銷商於訂約後能有重新檢討判斷參加與否之機會,爰於第一項賦予傳銷商得於一定「猶豫期間」內,視其商品存貨之狀況或特性,選擇解除契約以使參加契約之效力溯及消滅,或選擇終止契約以使參加契約之效力向將來消滅,並於第二項至第四項明定因退貨所生之權利義務。 三、考量傳銷商常須實際投身傳銷業務後,始能確定本身是否適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所定十四日猶豫期間稍嫌過短,爰將猶豫期間延長為三十日,俾充分保障傳銷商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