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多層次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爰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於第一項明文予以禁止。 二、鑑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亦可能對其下線傳銷商為該等不當行為,爰於第二項規定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之。
一、為防止多層次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爰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於第一項明文予以禁止。 二、鑑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亦可能對其下線傳銷商為該等不當行為,爰於第二項規定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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