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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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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2. 2.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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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30114 制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為防止多層次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爰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於第一項明文予以禁止。   二、鑑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亦可能對其下線傳銷商為該等不當行為,爰於第二項規定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之。

(1030114 制定)

一、為防止多層次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爰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於第一項明文予以禁止。   二、鑑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亦可能對其下線傳銷商為該等不當行為,爰於第二項規定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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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9 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