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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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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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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30114 制定)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立法理由一、對於違反多層次傳銷行為實施之規定,或違反接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及定期提供資料之義務者,明定其行政處置;又較諸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報備義務之行為,或違反解除或終止契約時退貨規定之行為,其應受非難之程度較低,爰規範較輕之行政罰則。   二、參考以往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例,個別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差異甚鉅,如違法業者規模大者,傳銷商人數可達數十萬人,營業額可達數十億元;小規模之業者,其組織型態不乏僅為商號,而參與之傳銷商則寥寥數人,從而對交易秩序之危害與影響層面,即有顯著輕重之別,爰明定較大彈性之行政罰責,以因應現行管制實況及未來瞬息萬變之傳銷產業違規狀況之處置。

(1030114 制定)

一、對於違反多層次傳銷行為實施之規定,或違反接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及定期提供資料之義務者,明定其行政處置;又較諸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報備義務之行為,或違反解除或終止契約時退貨規定之行為,其應受非難之程度較低,爰規範較輕之行政罰則。   二、參考以往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案例,個別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差異甚鉅,如違法業者規模大者,傳銷商人數可達數十萬人,營業額可達數十億元;小規模之業者,其組織型態不乏僅為商號,而參與之傳銷商則寥寥數人,從而對交易秩序之危害與影響層面,即有顯著輕重之別,爰明定較大彈性之行政罰責,以因應現行管制實況及未來瞬息萬變之傳銷產業違規狀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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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4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