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對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9 條的解釋是,當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時,應該在停止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並且在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的權益。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定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前,應告知有關該事業之傳銷組織或計畫、營運規章,參加人應負之義務及負擔,參加人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及取得條件等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該等事項並應包括在該事業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中,以保障參加人之權益,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書面契約中,並應明訂包括參加人得行使契約解除權及終止權,以及商品退貨、價金返還等事項。這條法規要求了多層次傳銷事業在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的權益,以保障參加人的權益。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立法理由為加強對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並保障傳銷商之權益,爰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傳銷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公告傳銷商退貨之權益。
為加強對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並保障傳銷商之權益,爰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傳銷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公告傳銷商退貨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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