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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主張退貨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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