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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立法理由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特徵,在於一方面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另一方面藉由他人之參加而推廣、銷售其商品或服務,因此,如何吸收他人參加,為多層次傳銷業務成敗關鍵所在。實務上,不肖多層次傳銷事業為吸收他人參加,常利用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方法勸誘他人參加計畫或組織,使傳銷商誤信加入即可輕易獲取利益,而忽略該商品或服務市場之發展可能性,以及未能審慎評估自己為參加所給付之代價是否值得或可能落空。為防止此種弊端,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計畫或組織前,課以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為引人錯誤表示之告知義務,使傳銷商對於事業資本額及營業額、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依法扣除商品價值減損之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等有相當瞭解,俾保障傳銷商權益。 二、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擴展,除依賴傳銷商參加外,更須賴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基於相同考量,爰於第二項規定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亦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特徵,在於一方面吸收他人參加組織,另一方面藉由他人之參加而推廣、銷售其商品或服務,因此,如何吸收他人參加,為多層次傳銷業務成敗關鍵所在。實務上,不肖多層次傳銷事業為吸收他人參加,常利用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方法勸誘他人參加計畫或組織,使傳銷商誤信加入即可輕易獲取利益,而忽略該商品或服務市場之發展可能性,以及未能審慎評估自己為參加所給付之代價是否值得或可能落空。為防止此種弊端,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計畫或組織前,課以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為引人錯誤表示之告知義務,使傳銷商對於事業資本額及營業額、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依法扣除商品價值減損之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等有相當瞭解,俾保障傳銷商權益。 二、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擴展,除依賴傳銷商參加外,更須賴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基於相同考量,爰於第二項規定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亦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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