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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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