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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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就實務經驗觀察,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傳銷商招募新人參加時,常於招募過程中未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致事後爭議頻傳,爰課以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有誠實告知之義務。
就實務經驗觀察,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傳銷商招募新人參加時,常於招募過程中未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致事後爭議頻傳,爰課以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有誠實告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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